清朝对新疆实施统治后,对新疆境内采取三种不同的政治制度:①在南部维吾尔族聚居地区仍然沿用伯克制,只是废除了世袭制,规定各级伯克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以及附属于这些土地上的农户,各级伯克对依附的农民拥有进行劳役制剥削的封建特权;②在乌鲁木齐附近及以东的地区,除哈密以外,实行同于府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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