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出台

作者:桂婷

在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由轻工为部归口统一按排酒的生产,酒类销售和酒类的行政管理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事务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这就造成了我国酒类产销管理体制的分散,再加上有关的法规、规章不健全,酒的生产企业除了轻工企业外,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商业部门等都可进行酒类的生产;在流通领域,原先制定的由商业部门负责收购,批发的机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国家对酒的产销无法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重新实行酒类专卖。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讨论确定.

2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3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根据“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是,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大型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中小型项目也按同样原则由各级轻工业部门审批立项.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它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地方节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轻工业部还就调整饮料酒的税收政策提出意见: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败为从量定额计税.各类饮料酒厂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商业部的意见认为:要解决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必须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商业部认为组织机构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挂一块牌子,恢复酒类管理局,负责对酒类的流通管理.各级也按同样的原则设置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商业部酒类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会同轻工业部、国务院法制局拟定<<国家酒类管理条例>>;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等;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会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审批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准运证.对酒类流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是酒类批发.酒类管理局的任务还包括加强酒类市场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价格管理,税务管理.

1991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酒业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

设置国家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全国酒类产销管理.

中央一级的酒类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酒类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授权设置管理机构。

以现有的商业部门的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为基础来建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或建立全国酒业总公司,对全国酒类商品实行产供销统一协调管理。但在国务院对是否设立全国性的酒类管理机构还没有作出最后决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各地现实和立法后能切实可行,决定按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现行体制,在中央一级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是国务院酒类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商业部是国务院酒类流通归口管理部门.并规定了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的主要职责.

酒类生产发展管理方面突出了国家计划对酒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

酒类的生产发展由轻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合理按排,列入国家产品计划的酒类产品,其年度和长远规划指标,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关于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凡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工业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下计委会同同级酒类生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轻工业部备案。

禁止个体工商户以营利为目的酿造、配制各种含酒精的饮料。

酒类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酒类生产,并规定了企业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对酒类流通管理方面作出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酒类销售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或者零售.并规定了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准许销售本厂产品,但不得经营其它企业的酒类产品.

计划内的国家名酒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联合下达收购调拨计划,其它酒类产品由商业销售单位与酒类生产企业实行合同收购.国家名酒由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指定的零售单位挂牌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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