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政策之清代贡茶

 清代贡[Tribute tea in Qing Dynasty] 清代各地向朝廷进贡的茶叶

清代贡茶产地进一步扩大,江南、江北著名茶叶产地,均有列贡者。《清会典》载:“岁进茶芽。顺治初,系户部职掌。七年,改属礼部。俱入土产处所起解,转送该衙门供用,各有定数。”对于各地贡茶,规定每年自谷雨后的第十天开始起解,对各地送达的日期按路程远近而定。顺治七年(1450),礼部照会产茶各省布政司规定:“江南省常州府限四十六日,庐州府限三十五日”,“浙江省杭州府限五十三日,湖州府限五十二日”,“江西省南昌府限六十日,南康府限五十一日,赣州府限八十三日”。对各地贡茶的数量,亦有严格规定,并时有调整。如“浙江省岁解茶芽共五百五斤,杭州府属四十斤,湖州府属三十二斤,宁波府属二百六十斤,绍兴府属四十斤”。“江西省岁解茶芽共四百五十斤,南昌府属七十三斤十五两,南康府属二十五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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